欢迎光临宁夏江苏商会!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信息
自治区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应知应会学习手册

时间:2018/9/27 10:38:49访问:

第一部分  民族工作

(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1.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民族、多文化是我国的一大特色。全国有56个民族,除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习惯上称为少数民族。

2.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散居、小聚居、相互之间交错居住。

3.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两者辩证统一。

4.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

5.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

(二)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6.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7.我国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1)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2)实施民族区域自治;(3)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4)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5)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6)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7)发展少数民族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

8.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内涵是“八个坚持”:(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3)坚持维护祖国统一;(4)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5)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6)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7)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8)坚持依法治国。

9.我国民族工作面临着“五个并存”的阶段性特征:(1)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存;(2)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发展势头和发展低水平并存;(3)国家对民族地区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和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仍然薄弱并存;(4)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趋势增强和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上升并存;(5)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斗争成效显著和局部地区暴力恐怖活动活跃多发并存。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

11.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特点: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

12.民族工作的主题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13.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时坚持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2)坚持法治的原则;(3)坚持教育疏导的原则;(4)坚持及时处理的原则。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

15.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16.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17.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三个行政级别。

18.全国有155个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155个自治地方的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

19.中国共产党1936年建立的第一个民族自治政权——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其成立旧址在同心县。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于1984年5月。

21.我国5个省级民族自治区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5日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成立)和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1日成立)。

22.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团结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团结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同时,要在确保国家法律和政令实施的基础上,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给予地方特殊支持,解决好自治地方特殊问题。二是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区域因素。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我国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党领导下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

23.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四)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

24.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25.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

26.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这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实现这个心愿和目标,离不开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

27.“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28.“五个认同”: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的认同、中华民族的认同、中华文化的认同、中国共产党的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29.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这是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必须确保各民族享受和履行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0.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坚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

31.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正确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关系。

32.通过扩大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33.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34.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坚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注重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推进理念、手段方法的创新。

35.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学校、进社区、进乡、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社会组织进宗教场所。

36.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要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37.不能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

38.加强民族团结,要坚决反对“两种主义”: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

39.“三股势力”是指: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

40.宁夏的“民族团结月”是在每年的9月。

41.宁夏第一个被国家民委命名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市是吴忠市。

(五)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

42.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所有问题的总钥匙。

43.支持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和实施好差别化支持政策,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

44.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依据,充分发挥中央、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三个积极性”,因地制宜科学谋划民族地区发展。

45.民族地区抓团结、抓发展,都离不开教育这个基础性工作。

(六)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46.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这是国家的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

47.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48.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决定着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发展方向。

49.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

50.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贯彻民族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51.回族是中国的本土民族,汉语是共同语言,不能把阿拉伯语作为回族的民族语言

(七)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5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

53.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民族地区“三个特别”好干部标准: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

54.民族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

55.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我区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振奋精神、实干兴宁,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而奋斗。

56.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打造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推动我区民族团结工作和宗教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57.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五个扎实推进”:扎实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扎实推进民族宗教工作,扎实推进文化繁荣发展,扎实推进改革开放,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58.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 加强新时代民族宗教工作的决定》。

 

第二部分  宗教部分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同中国宗教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基本遵循。

2.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用以指导我国宗教工作实践。

3.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宗教的存在有着复杂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宗教根源存在的长期性决定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的最终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甚至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4.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5.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宗教现象和宗教问题,按照宗教自身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做好宗教工作。

6.我国宗教具有“五性”特点: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7.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是根本方向和目的。

8.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9.坚决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尊法守法,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渗透活动,促进宗教和顺、社会和谐。

10.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要从“六个方面” 深刻理解:(1)深刻理解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2)深刻理解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3)深刻理解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4)深刻理解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5)深刻理解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6)深刻理解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11.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12.宗教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重性,是一种积极性和消极性共生共存的社会现象,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其两重性,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13.对宗教正确的态度是“导”,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防止认识上的偏差和工作中的摇摆。

(二)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14.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

15.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16.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的自由,也尊重和保护公民不信教的自由。

17.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8.无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和承担宪法赋予的同等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歧视。

19.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2.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于2017年9月7日公布,自2018年 2月1日起施行。

23.牢固树立和不断增强宗教工作的法治思维,是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关键,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4.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指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25.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和原则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26.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引导各宗教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

27.要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

28.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什么人属于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只要触犯法律法规,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29.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严禁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中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

30.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清真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食品。

31.严格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范围之内,不含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份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更不能把“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领域

32.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3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34.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35.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36.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37.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8.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39.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40.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41.大型宗教活动由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42.加强宗教活动安全管理,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就地、从简、小型、安全、原则,尽量压缩宗教活动规模,减少活动频次控制活动时间,保护信教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43.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强对宗教活动的场所、设施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者报告相关部门

44.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45.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46.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47.坚持有组织有计划朝觐政策,严格执行朝觐网上报名排队制度有效制止零散朝觐。

48.完善组织、宗教、公安、民政、扶贫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朝觐人员资格审核机制,坚决杜绝共产党员、脱贫建档立卡户、低保户等参加朝觐。

49.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50.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指中国的宗教由中国的信教公民(包括宗教教职人员)自主办理,中国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1.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活动,是指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犯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企图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的政治活动和宣传;违犯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干涉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设立宗教组织和据点,发展教徒的活动和宣传。

52.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53.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54.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优秀文化浸润我国各种宗教,用现代文明影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做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坚决防范西方意识形态渗透,自觉抵御极端主义思潮影响。

55.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等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爱国爱教的统一。

56.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充分发挥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征程中的积极作用。

57.和谐寺观教堂的创建标准:爱国爱教、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活动有序、教风端正、管理规范、安全整洁、服务社会。

(六)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58.宗教关系是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必须妥善处理好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59.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60.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

(七)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

61.坚持政治上靠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支持宗教界搞好人才队伍建设。

62.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

(八)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63.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

64.宗教工作是一项特殊的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必须进一步密切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把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65.各级党委要提高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宗教工作中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宗教工作决策部署。

66.建立完善县(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严格落实乡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67.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指出: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开展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四进”宗教场所活动。

68.共产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不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69.在信教群众占大多数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中,允许基层党员干部在不违背原则立场情况下,尊重和随顺一些带有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已成为风俗习惯的活动,做好信教群众工作。

70.做好信教群众工作,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信教群众,始终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党总支 | 领导关怀 | 商会荣誉 | 社会公益 | 商会快讯 | 行业信息 | 联系我们